中关村不动产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关村不动产商会是由不动产开发机构、投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科技园区和文创园区

专业园区、创新型空间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及行业内专业人

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代表行业利益、促进政企沟通、服务会员企业、助力区域经济。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

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

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

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办公楼。

本团体的网址:www.zgcestate.org,微信公众号gh_290313a806b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不动产领域内的行业规范、专业培训、专业研究、交流合作,具体为:

(一)政策法规支持服务平台:研究、探索不动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和拟订行业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不动产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会员单位及其服务企业提供政策培训和资金项目申报咨询;

(二)协调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组织行业检查、行业评比,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效益;

(三)行业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促进会员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专业培训:举办论坛、专题研讨、沙龙等活动,组织各类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行业品质以及会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五)专业研究:建立行业大数据研究体系,开展以产业政策为引导的选址服务,定期发布不动产供需情况信息,适时建立行业价格监测体系,不定期发布业界发展状况报告;加强信息交流,创办会刊,开办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六)交流合作:代表地区行业加强与其他组织、行业及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多种合作机会,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成为业界与国内外交流的窗口;

(七)承办委托:接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调研,承接政府交办的事宜,为政府及其他机构决策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权益:代表行业积极向政府或其他机构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呼声,维护会员权益及行业整体利益;

(九)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开发机构、投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科技园区和文创园区等专业园区、创新型空间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在本地区从事不动产相关业务;

(四)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商誉,无刑事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员联络信息表。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各类行业信息和发展报告;

(五)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六)通过本团体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6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积极为本团体发展贡献资源;

(五)能代表会员意愿;

(六)认真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延期换届事宜;

(十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4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热心从事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贡献;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督促执行;

(五)提出本团体的组织发展规划及分支机构的建立;

(六)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及相关各方对商会及其工作的评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出秘书处的组织架构以及人员编制的初步意见,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负责本团体各项制度、规定、工作计划、报告的起草工作;

(八)负责本团体各类会议、活动的组织;

(九)负责处理相关各方的关系协调;

(十)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十一)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十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十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4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