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1)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2)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 (3)符合《若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或所长; (4)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条件,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占该企业股份达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可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对待。 2.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资格认定 (1)提交材料 ①《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 ②企业在本市所在地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该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 ③总部、总公司对其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命书原件(用于审核)和复印件(用于存档); ④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或外国有效护照; ⑤经市工商局确认的来京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书中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规定及实际出资证明。 (2)认定程序 ①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由市发改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批。 ②经审批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发改委发给《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③市发改委对初审单位的工作应经常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④初审单位在接到来京投资企业报送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发改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来京投资企业。市发改委在接到初审单位的初审合格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初审单位发给《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未批准的,由初审单位告知来京投资企业。 (3)受理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http://www.bj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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